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整饬财经秩序,财政部出手强化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

近日,财政部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当前金融领域一些风险事件和违法违纪案件暴露出收支不规范等问题,给出对策。这其中包括对国有金融企业员工薪资方面有新的管理要求。

《通知》要求,积极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科学设计薪酬体系,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金融企业应当主动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充分发挥工资薪酬的正向激励作用,有效落实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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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称,金融企业应当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充分调动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于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年度工资总额要进一步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

随着金融行业高速发展,规模快速扩张,金融企业收入来源更加多样化、复杂化,人员工资等费用高企,成本难以对应到具体的使用主体,使员工的工资规范和透明是金融企业财务改革一大趋势。

《通知》要求,金融企业应当严肃分配纪律,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实现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

此次《通知》还要求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

《通知》称,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实上,这一规定已经在逐步推开。比如,今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其中就明确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实施不少于3年期限的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高管、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另外,此次《通知》,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

《通知》强调,绩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此外,《通知》还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合理控制费用开支。

比如,金融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个人待遇相关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将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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