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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高速交警支队领导:你们好!我是湖南车主:刘渊,兹有浙CS7H32小型车辆,向贵支队领导反映四大队取证不规范,(1)违法时间:2020年12月22日在京台高速下行线1371km500m处 有一条超速违法行为,经查看比对车辆违法照片设备编号:1908020与处罚大厅查询设备编号:341094000010021014 不一致,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车辆违法信息图片与采集信息图片设备编号采集一致,依据公安部交管局2013年(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第4.1条一般要求: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则18位编号,及公安部公交管226号文件颁布关于(进一步合理设置规范使用交通技术设备通知)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按照统一规则编号的规定之实施。(2)根据2014年公安部交管局颁布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所要求违法图片必须叠加违法代码 ,而四大队值班室0559-7816899 回复我说以上事实并不是强制规定 ,依据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我认为四大队完全忽略证据链的精确和完善,作为执法单位本应出具充足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佐证,五大队作为基层执法单位2020年还没有执行公安部交管局2014年颁布的规范 ,说到底是大队没有重视起来 ,作为交管部门对交管法规不熟悉,是对本职工作的不负责任,对交通法规有损斯文,同时也拉低了领导的业务水平,请求支队领导核实相关情况秉着有法可依原则给予专业指导加强基层民警法制培训,按照公安部交管局文件规定,规范取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撤销不合理处罚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执法者自身做到规范执法,严格要求,才能对被执法者达到合法合规的标准,倘若自身罚不依规,不按照公安交管局规范文件来取证,这样的执法怎么能让人感到公证,不能严人宽已!致,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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