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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调整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通知》表明,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属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5%。

早在8月3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以减轻购买住房家庭支付购房首付款压力。

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后,可向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机构”)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公积金机构对购房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从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提取合同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并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属于预售房屋的,代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已在9月先后明确执行“认房不认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三亚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文章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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