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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8月15日上午11点左右,收到被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因(2023)湘0528执保180号,被限制支付,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本人系湖北武汉人,财产所在地也是湖北武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要求贵法院撤回受理,解除消费支付限制,转移湖北武汉法院管辖。
综上:
1、特请贵院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送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2.撤销对本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的冻结的裁定。
3.解决后将撤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