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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5月9日上午10点左右,收到被湖南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3)湘0203财保46号,本人微信支付(账号13981117210)被限制支付,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打预3次留电话咨询无人接听。本人系四川绵阳人,财产所在地也是四川绵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湖南株洲芦淞区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要求贵法院撤回受理,解除消费支付限制,转移四川绵阳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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