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23-020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2023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

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1

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星期二)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 863,550,57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8.5414%。

  出席本次 现场会 议的股 东及股 东授权委 托代表 共 5 人 ,代表 本公司 股份数共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 127,940,281 股,占

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3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8,830,6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45%。

选人、监事候选人等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

下议案:

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63,550,57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8,830,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

上,议案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63,494,97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36%;

   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8,775,0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071%;

   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192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

上,议案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63,494,97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36%;

   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8,775,0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071%;

   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192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

上,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杨骏锴、苏燕颜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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