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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交警支队领导:采集机关:新乡市交警支队。申辩事项:依法消除采集机关2019年1月8日,在南环路与和干路口向北200米处采集的小型机动车辆“豫G7R097”涉嫌伪造机动车号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事实与理由:(1)根据证据图片显示,该违法取证图片设备编号.防伪码.违法代码.没有按照公安部交管局2014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3.6.1,叠加在每幅图片上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违法代码.违法代码等信息,(2)根据图像取证技术规范模式八:关于变造机动车号牌行为应当清晰完整的记录机动车驾驶员特征,而该条违法记录取证图片并不能清晰的反映当时开车的驾驶员。我于6月29日上午11:37致电新乡市交警支队法制科0373-5025314反映情况:一位女同志接了电话得到了回复,要我去人民法院起诉支队,根本听不进我的法律法规的解释,我问姓什么,也不回答我,粗暴的把电话撂在一边然后挂断,把人民群众与执法者矛盾形成对立面?把本应自己职责范围内解释解决的事情推给上级部门。身居重要岗位的公安交警法制科同志对交管法不熟悉,是对本职工作的不负责任,持否决态度有损公安交警形象,对交通法规有损斯文与人民期待的公平公正法治形象相去甚远,也拉低了支队的业务水平会产生官僚主义示范效益!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参与道路交通建设中作用巨大,尤其表现在非现场交通违法方面,电子监控设备收集的电子数据在论证违法事实时,是将作为原始证据使用的,因此无论基于技术层面,还是基于法律层面,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者理应恪守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不短斤不少两,做到合理合法合规,只有这样,才会进一步提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新乡市交警支队领导,驾驶员学习及应用交通法规不是站在执法机关的对立面,更不是违法行为的帮手,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化,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是我们共同追求的核心价值,请上级机关领导依法核实,督促采集单位秉承法治精神,消除该取证不规范违法记录为盼!李慧磊,15655951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