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市场的存量房屋改建,满足相关规定的条件均可申报惠州市保证性租赁住房项目。8月4日,市住建局发布《惠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惠州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目的为明确和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规则,符合认定程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常年接受申报。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适用六类方式筹建的项目


(资料图)

《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既有项目,其中新增项目是指建设运营主体计划建设或正在建设尚未运营的项目,既有项目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运营的项目。

具体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类和非居住)、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其他途径筹集等六类住房项目。

项目认定须同时符合六大标准

《意见稿》要求,惠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须同时符合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对象标准、规模标准、建设标准、运维标准等六大标准。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主要出租对象为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新建项目的房源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8年。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最低50套2000平方米

《意见稿》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对象主要为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允许优先向本单位或本园区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

对于申请认定的保证房规模标准也很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 50 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申请人可以通过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项目认定的基本资料和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主体、规模、建设标准、资金来源、运营方案和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的承诺。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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